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
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
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
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
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
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因此,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且没有次数限制,只要符合领取条件即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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