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不得兼任公司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以下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同样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上述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国家公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的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综上所述,不得兼任公司经理的人员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特定犯罪行为被判刑且刑满未逾五年的人、担任破产清算公司高管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人、担任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人、个人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国家公务员、未经同意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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