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
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性质可以总结如下:
自治性质: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主要负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非行政主体:
它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序列,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是一级政府或政府的派出机关。
基层政权补充: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管理村务,推动村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发展,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成员数量通常为三至七人,应包含妇女成员,并考虑多民族村民居住村的民族构成。
职能范围:
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纠纷,维护治安,并向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中国的政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实现村民自治和保障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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