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只为帮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公司法人代表被判刑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0 11:42:00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20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为牟取非法利益,向某注册了公司,并办理了对公账户,只是为了提供给上线帮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短短一个多月他就取现29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记者20日从雨花区法院获悉,向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底,向某明知上线“山鸡”(真实身份暂未查明)需要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按照“山鸡”的指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办理了长沙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向某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并办理了尾号对公账户和个人储蓄卡账户提供给“山鸡”帮助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

从2024年11月中旬至案发时止,向某按照“山鸡”的指示在雨花区井湾子等地的银行先后取现29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其中包含被害人张某转入的被骗资金52872元,被害人蒋某转入的被骗资金5万元。

2024年12月12日,民警将向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向某亲属代为向2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结伙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向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向某退缴了违法所得且由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向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本案查明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向某的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层出不穷,犯罪分子还以获得高额报酬、“挣快钱”为诱饵,招募人员为其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账户,或要求为其接收、转移、隐匿犯罪所得,帮助其实现获取违法所得的目的。法官提醒,要提升法律意识,提高警惕。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企业法人若将账户用于非法资金转移,不仅个人面临刑罚,还可能牵连公司承担法律责任。